遭捉姦簽約不再聯絡 人妻又私奔慘CC

周姓人妻因騎單車結識張姓工程師,雙方發生婚外情,周女的張姓丈夫前往「小王」台北市文猛男秀,DJ,派對,山區住處,當場將赤身裸體的妻子與小王捉姦在床,3人鬧上警局後簽立契約,約定周女與小王不得再聯絡,否則應分別賠償200萬元、50萬元,然而,周女前年竟直接離家與小王租屋同居,丈夫大怒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周女與小王應依約賠償猛男秀,DJ,派對,判決指出,20139月,周女的丈夫率友人與員警前往小王住處捉姦,破門而入即看見周女裸體躲在棉被中,小王則穿著內褲坐在牆角,一干人等被帶回派出所後,周女、小王與丈夫以簽立契約的方式暫時達成和解。契約中明訂猛男秀,DJ,派對,,周女與小王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聯絡,否則應無條件賠償200萬元,小王若聯絡周女,則應無條件賠償800萬元,不過小王的違約金額201410月獲周女丈夫同意降為50萬元。周女丈夫承諾,只要妻子小王不再聯絡,他便不提出民刑事告訴。但簽約不到一年,周女在20146月竟直接離家出走,在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與小王同居,丈夫深受打擊,持續跟監蒐證後,於201512月再度於中和區租屋捉姦,隨後提告主張依20139月所簽契約,請求周女賠償200萬元、小王賠償50猛男秀,DJ,派對,萬元外加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周女抗辯,20139月簽約當天她受到脅迫,遭捉姦時被多位不明人士包圍吼叫、拍攝,在不能自由表示意思的情況下被迫簽約,而且契約內容限制她正常人際交往、人身自由,應該被認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小王則辯稱,周女丈夫雖有拍到他及周女出入中和區住處,但只能證明他們進出該大樓或將車停在附近,並不能證明兩人有見面、過夜、姦淫,兩人簽約後其實只有見一次面,也就是被抓到的那次,而這次見面是因為周女受姻破裂之苦有輕生念頭,他為免憾事發生,才基於人道關懷的立場與周女見面安撫,縱猛男秀,DJ,派對,有違約也只應賠償10萬元。法官審酌,周女丈夫出具的證據,包括周女與小王20154月出遊騎單車的錄影,畫面中清楚可見周女與小王彼此親密互動,此外,周女丈夫在中和區租屋處拍到周女、小王進出的畫面,也猛男秀,DJ,派對,已足以認定兩人有單獨見面甚至過夜的情況,已經違反20139月所簽契約的內容。法官認為,審酌周女任職某公司研發人員,小王為工程師、丈夫為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契約所訂的懲罰性違約金額並無過高,判決周女應賠償200萬元、小王應賠償5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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