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永案 李進誠輕判8月
勁永股禿鷹案,台灣高等派對法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宣判,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涉及洩密罪判刑1年4月,因適用96年公布的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8月。
被告李進誠在一審時,經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派對圖利罪及刑法洩密罪,重判10年有期徒刑,高院原審也以相同罪名判他9年6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在99年2月19日將高院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重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判長趙文卿以及受命法官劉方慈等3名派對法官,經過3年半多的時間審理之後認定李進誠不構成圖利罪,昨天僅以洩密罪將他輕判1年4月,減為8月。
根據高院發布的新聞稿指出,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李進誠未觸犯圖利罪的理由,有三:
1.檢察官起訴指控被告李進誠在94年3月10日、11日間,向林明達洩漏檢調將對勁永公司搜索情事,使林明達得以加碼放空;另,在3月15日向高年億洩漏檢查局對勁永的查核派對資料,使林明達得以低價回補,亦涉有派對圖利等罪嫌,業據證人林明達(禿鷹案被告)、高年億(前聯合報記者,另涉電玩案在押)加以否認,且檢察官所指李進誠向林明達洩漏檢調將對勁永公司執行搜索的時間,比被告林一宏告知林明達有關搜索可能的時間點還要落後。
2.高年億報導內容,早經檢查局人員分別以執送相關派對資料、正式公文回覆及以電話查詢派對回報的方式,送交查黑中心,並由調查局北機組人員協助分別傳訊證交所及銀行人員製作筆錄,不只是檢查局相關人員得以知悉該派對消息。
3.高年億除與李進誠認識外,也與證交所及證券公司人員多所聯繫,李進誠如果要圖利林明達,則在94年2日21日經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當面詢問並要求加速查核,暨同年月25日收到檢查局官員劉淑芳簽具的查核派對情形後,自可儘速批示回覆,沒有必要拖延至3月10日才批示,任由林明達在3月11日至15日間,反覆加碼放空勁永股再行回補的派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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